咨询热线:185-3926-1783       157-3670-7707
首页 > 新闻咨询 > 行业动态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亮点解读

发布时间:2023-12-20 来源: 行业动态


  网购狂欢,“双十一”马上就要来临。在此期间,盲目消费、冲动消费的消费者不在少数,再加上部分网络交易平台商家的商品质量与诚信问题突出,消费者权益受损情况将会集中反映。为了进一步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丰台工商总结了2017年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的六个亮点,本期解读的主要内容有:

  2017年7月19日,消费者李某向山东省消费者协会投诉,反映其在某网上预定原价20元、网站团购价12元的美发服务,当时付款成功,但是消费者李某却发现这家美发店早已经关店,没有办法进行实际消费。消费者李某投诉美发店关闭却仍能在网站上完成扣款,但是李某跑了好几天找了多个部门也没解决,无奈之下抱着试一试的态度向山东省消协投诉,要求尽快退还费用,并赔偿损失。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初步判断为消费欺诈行为,并立即联系该网站客服,电话交流后网站承认管理存在漏洞,并要求美发店给予李某500元的赔偿。李某激动地说:“没想到自己跑了几天都没解决的问题,省消协一个电话就办了,神速啊!”

  [第二十三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其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及时采取制止措施,并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或者网络商品销售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平台服务。

  [第二十四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的人在网络交易平台上购买商品,因退货而发生消费纠纷或其合法权益受损时,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调解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调解;消费者通过其他渠道维权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向消费的人提供其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完善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检验和处理程序。

  对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可当作全新商品再次销售;对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而再次销售的,应当通过显著的方式将商品的真实的情况明确标注。

  除了《消法》规定的经营者一般义务外,《办法》细化和强化了网络商品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履行无理由退货义务的规定。具体有以下几方面:

  1、要求网络商品销售者经营者应当对于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有明确标注,并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提示程序,供花了钱的人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

  2、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积极履行平台管理责任,对平台上网络商品经营者落实无理由退货规定情况做监控检查。发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工商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平台服务;

  3、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消费维权主体责任,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等;

  4、首次创设了无理由退货商品检验及再流通制度,对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可当作全新商品再次销售;对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而再次销售的,应当通过显著的方式将商品的真实的情况明确标注。

  随着“双十一”的临近,又到了商家以各种促销、打折方式销售的旺期,丰台工商在此提醒众多购买的人,利用互联网交易平台消费时,要注意消费纠纷的维权途径,如果出现纠纷,消费者应先及时与经营者沟通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向工商、消协部门反映。如果是网购商品,可向商铺所在的网络交易平台投诉或向商铺所在地的工商、消协部门投诉。如遇到网络诈骗,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运用相应的法律和法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版权所有©杏彩注册平台-(中国)官方网站-IOS/安卓通用版豫ICP备2021005368号-1 网站地图 XML地图